常用法律英语词汇注解(G-Q)
Garnishee 第三债务 是法定债务人的债权,例如在银行中的存款,出租楼宇所得的租金等。如果败诉的一方,并没有依照法庭判令对另一方作出赔偿,胜诉一方便可以向败诉方的第三债务发出扣记令,要求从该第三债务中取得获判的赔偿。 Guarantee 保证 保证人(Guarantor)承诺当某人不作出某指定的行为时,例如不依期还款,便负责赔偿受保证人的损失。保证一般都会以书面并以契约形式订立,称为Deed of Guarantee。 Hearing 聆讯 案件在公开审讯前,法庭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聆讯一般都在内庭形式进行,与案无关人士不得列席。 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据 不是证人从亲身经历而得的证据,只是听取其它人的转述,或者呈交由他人制定的文件,例如收费单据等。 Implied term 默示条款 在合约中并没有明文订立的条款,但因为事实的需要,法例的规定或者有关行业的惯例,在合约中加诸的条款。例如在雇佣合约中,虽然没有订明雇员必须尽忠职守,勤力工作,但其实这些条件,经已默示在合约当中,被视为有效的条款。 Infringement 侵犯权利 一般指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多用于知识产权的侵占行为。例:Using a registered trade mark without its owner's permission is a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the owner's proprietary right. 盗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一项严重的侵犯权利行为。 Injunction 禁制令 禁制令是法庭颁下禁止某项行为,受禁人必须遵从命令的指示,例如不可以接近某人等,或者清除所有非法僭建物等,不理会禁制令等于是藐视法庭,可以被判罚款甚至监禁。 Instrument 文书,文件 处理法律事务及作为证据的文件,例如股份转让时用的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 Inter alia 其它以外 在法律文件书信中,经常会出现这个拉丁词,意思是在"当中列出这一项",即是尚有其它事项。 Interim order 暂时命令 指在诉讼过程中暂时性的命令,例如在离婚呈请中法庭所颁下的暂时性赡养费令(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在案件审理后,法庭再判定永久性命令,以取代该暂时性命令。 Interlocutory 中途的指令 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发出的指令,例如指定双方在14天内交换文件清单,或者批准其中一方申请延期将文件送交法庭存盘等。 Intestacy 无遗嘱 逝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死者的遗产便须要按照<<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分配,但在进行遗产分配之前,在该条例中指明合资格的人,应先向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成为死者的遗产承办人(Administrator),然后负责分配死者的遗产。 Intra vivres 权力以内 得到授权行事,必须在权力范围以内进行,才算是合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授权而进行的事项,都属于权力以外( ultra vivres)。 Ipso facto 事实使然 单以行为或事实本身所产生的效果,便已经可以对事情作出判断。 Issue 发出,争论点,子嗣 Issue可以作多方面的解释,例如:1. 发出:This writ was issued more than one year. 这份传票是在1年多以前发出的;2. 争论点:The issue of this action is the date of the contract.这案件的争论点是合约的日期;3. 子嗣:None of his issues will be benefited from his estate.他的子嗣都不会在其遗产中得益。 Joint tenancy 联权 两人共同拥有一项物业,可以以联权的形式拥有,亦可以以分权的形式(Tenancy in Common) 拥有。联权拥有物业,一般人称为"长命契",联权形式是双方共同拥有物业的全部,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 Lapse 失去时效 在商议的过程中,所给予考虑的时限过后,有关的提议也失去了效力。例:This offer will be lapsed automatically after the time limit. 这项要约在期限过后,便会自动失效。 Leave 许可 Leave这个词一般解作"离去",但法律上则用作为法庭的许可,例:It is necessary to seek the Court's leave to file a document out of time. 时限过后,必须得到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将文件存盘。 Lien 留置权 这是扣留他人财物的权利,一般用作为还款的保证,或者作为还款的交换。 Limitation period 时限 民事申索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指定的时限,时限过后,必须要得到法庭的特别批准,才可以进行有关的申索或者程序。一般的合约纠纷时限为6年,但涉及契约的纠纷则有12年时限,雇员工伤索偿的时限是由意外发生日起的两年内进行,而其它受伤索偿的时限则有3年。 Liquidated damages 定额赔偿 民事诉讼中原告所申索的赔偿是一个指定的数额,当被告收到了传票后,如果他照该指定赔偿额付款给原告,原告便再没有申索的理据,案件也就因此而完结。 Listing 案件排期 案件发展至进行审讯的阶段,便可以向法庭申请将案件排期审讯,案件可以在固定名册中排期,也可以在浮动名册中排期。 Maintenance 供养,赡养费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经济给予的行为,称为供养。而在家事法上,对子女配偶提供的生活费用,称为赡养费。 Merits 法律理据 诉讼案件中的事实,致令原告作为提出控诉的法律依据,或者作为被告抗辩的理由。 Mesne profits 代租金 租客不依期缴交租金,业主可以就租客的违约行为取消有关的租约,追讨拖欠的租金,如果租客在业主取消租约后,仍然占用有关楼宇,业主可以追讨相等于租金数额的代租金,作为租客非法占用楼宇的赔偿。 Misappropriation 挪用 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的对象或金钱的行为,如果有证据显示挪用者有意永久占有该对象,则挪用者的行为属于盗窃。 Mitigation 请求轻判,减低 1. 刑事案中的被告请求法庭轻判其罪行,法庭会视被告是否有犯罪记录,家庭背景,是否对所犯罪行表示悔意等而作出适量的判刑。 2. 在索偿的民事诉讼中,虽然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也有责任将损失减低。 Natural child 亲生子女 natural child泛指亲生子女,但可以是婚生(legitimate)又或是非婚生的(illegitimate)。 Negligence 疏忽、怠慢 这个字很多时用在专业人士身上,主要针对专业人士并没有根据他们的专业操守、行为,而作出适当的做法,至使他们的客户因此而蒙受损失。 Next friend 诉讼保护人 有这个保护人出现,主要是因为诉讼人为未成年人或是病人,而需要由这个诉讼保护人来代表。 Non est factum 这不是我所签署的 Non est factum很多时候是作为被告的辩词,声称被告没有签署文件,又或被告签署文件的时候并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所以non est factum的英文解释是it is not my deed。 Notice to quit 迁出通知书 在业主与租客的关系上,无论任何一方均可将通知书派送对方,作为中止租约的通知。但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所列明,业主派送给租客的通知,一定要受条例内的时间限制。而租客的迁出通知书亦不可以用作中途中止租约,除非双方同意或租约有条款列明。 Nullity of Marriage 判决婚姻无效 在法例上的某些规限,以判决婚姻无效,这个判决,可以是男方的性无能又或女方自结婚以来一直以理由拒绝与男方相好。若法庭判决婚姻无效,双方的婚姻情况便属于未婚,而不是离婚。 Obiter dictum 法官裁判时发表之附带意见 是法官判案时所发表的一些附带的意见,不会影响案件的最后判决。 Official Receiver 破产清判官 是政府的一个职位。专责处理破产或公司清盘事宜。其办公室处于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十楼。 Onus of proof 举证责任 详情可见Burden of Proof。 Open Contract 条件未完全的合约 合约的订立,有很多组成的部份,除了基本的合约订立人、合约年期、合约模式及双方责任等,但若合约缺少了例如双方执行的时间等,便可以称为未完全的合约。(合约订立详情,请参阅法律常识版)。 Order of discharge 解除破产令 根据现行法例,若个人被法庭裁定破产,他需要面对破产后的种种限制,包括不可以出任公司董事、不可以涉及公司管理、不可以向别人借贷而不透露自己破产的身份等等。若破产后得到法庭获准颁发解除破产令,个人便可回复自由身。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一般公司会议时,以超过一半投票人所同意的议决,这样的决议有别于extraordinary resolution (非常决议)及special resolution (特别决议)。 Overruling 推翻 即高层法院对低层法院判案决定的推翻,这个可以是上诉庭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推翻,又或是最终法院对上诉庭判案的推翻。 Pardon 赦免 指犯人透过赦免而被撤销判罪或判刑,而当犯人被赦免后,他不可以再次因同一案件再被定罪。 Partial intestacy 部份无遗嘱继承 指死者在遗嘱内,并未完全包括死者所有的遗产。例如死者在遗嘱内只提及物业、现金(包括银行存款)的处理,实质死者还有股票及其它珠宝手饰并未在遗嘱提及,因此,这些未提及的遗产便需要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处理。 Personal service 专人送达 由送达人员亲身将法庭或律师楼文件交到收文件人手上。在某些情况下,法庭或法例上可能会要求特别的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是其中一种,另外可能是用挂号邮件方式或由登广告的方法。 Petition 请求 在法律上,一个Petition可以是离婚的请求,亦可以是破产的请求,是以一个请求状的形式带出的。 Physical possession 实体占有 Physical possession有别于其它的possession,因为若对象是在一个人的实体占有,即表示那人手上真正占有该对象。不过,实体占有并不等于对象的拥有权。例如买家向卖家订货,卖家已将对象特别与其它货物分割开,而买家已将所有金额支付,那么卖家虽然仍实体占有该对象,但他并非对象的拥有者。 Plaintiff 原告 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人发出告票的一方为原告,原告可以是个人或是法团,亦可以是政府。 Possessory title 土地占有权 这个土地占有权,并没有任何契据所支持,主要因为占用人已将物业占有了一段长时间,而并没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占有人便可因此而将土地注册,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 Power of Attorney 委托书 以契约形成,将个人的某些权力,委派于他人身上。最常见的是用于物业管理上,例如业主已移民外国,业主在港的物业,他委派一个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过委托书要求受委托人替他将物业出租或出售。 Pre-emption 先买 Pre-emption最常出现在有限公司的股权买卖内,因为很多时在公司的章程内会规定,若公司的股东要将手上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让,就必须要先买给现有的股东,这个情况主要防止有外来的人士介入公司的业务内。 Premium 补地价 补地价广泛应用在香港的新界土地转让上或房屋署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内。若卖家要将这些业卖出,他必须将物业先补地价,拿到补地价纸后,才可将物业卖出,现时买卖情况,亦可以容许卖方收到买方的楼款才补地价。 Presumption of death 推定死亡 香港法例,若配偶失踪达七年或以上时间,在世的配偶可以向法庭申请,推定失踪配偶已死亡。若法庭颁下命令,在世配偶便可处理失踪配偶的遗产。 Prohibition Order 禁制令 禁制令常见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发出,债权人必须令法庭满意债务人是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并会逃离香港,故便发出禁制令禁止债务人出境。 Quantum 赔偿金额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一些个人受伤赔偿的案件,很多时候,被告都会承应责任,但至于责任要负多少来制定一个赔偿金额便是这个Quantum的问题。 Question of fact 事实问题 完全由事实为根据,与法律无关,须经由法庭所判决。例如在**案中,受害人指被告**,而被告则指出性行为乃经受害人同意,所以这案件的事实问题是有性行为发生,但至于有没有**就涉及法律问题。 Question of Law 法律问题 若果裁断是根据事实问题而作出,除非有很特别的情况,否则很难可以从上诉法庭推审下级法庭的裁断。但法律问题就不同,诉讼当事人一般都可以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Quilt enjoyment 平静享受的权利 平静享受的权利,一般出现于租约内,就算租约内没有明显条款规定业主要提供一平静享受的环境,这个权利都可以作为一般租务住客的隐含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