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阅读英文合约
前 言 早晨一进公司,总经理把你叫进办公室,告诉你说,公司准备和全世界第一大的同业进行技术合作,并在台湾设立合资公司加入全球生产计画,你已经被推荐为合资公司筹备小组的成员,问你有没有意愿参加。你眼睛一亮,在公司熬了这许多年,老总终于肯定了自己的才能,往后合资公司一设立,即使不是副总,至少也捞个协理来当当,于是忙不迭向老总表示,参与这项计画是自己的荣幸,一定全力以赴。老总微笑点头表示嘉许,一面从桌上拿起一份文件告诉你说,这是合资伙伴所提出来合资契约和技术合作合约的初稿,你是留美的工程师,生产技术是你本行,英文又是家常便饭,你拿回去研究一下,下周一筹备小组第一次会议就由你来报告。你把文件接过来,看也不看就对老总说,没问题,有我就搞定了。 回到自己的位子上,打定主意要在下周一好好展示自己做 presentation的长才,让长官们刮目相看,兴冲冲的拿起合约,看了两页,愈看愈觉得奇怪,怎么每一个字都认识,可是串起来似乎又不是那么一回事,再随手翻了翻,有一百五十页,天啊,星期六答应陪老婆回娘家,星期天要陪老总打高尔夫,该怎么处理这有字天书呢?……… 大台北的街道上,英语补习班招牌到处可见,里面的学生形形色色,大学生、上班族、欧巴桑或欧吉桑都喜欢和金发碧眼的老师谈笑风生;打开收音机,台北之音不乏英文比中文流利的年轻DJ,ICRT里中英文夹杂的本土主持人则是越来越多;再看看电视吧,第四台频道充满了外语节目,三台的广告中更时时可听到小朋友稚嫩的声音,不是对在公车上迷了路的外国大朋友大方地说 "May I help you?",就是在美语教室勇敢举手,回答充满耐心女老师的问题: "Birds can fly high.".只要稍微注意一下我们的都市,就可以轻易发现学习英语早已不再只是中学的必修课程,使用英语更非只有在外商公司工作的人才需要,在台湾积极建设其国际产业中心的地位与拓展国际关系的时代,这个世界最通行的语言所扮演的角色,当然就成为各行各业追求突破的关键因素之一了。 在这股挡不住的国际化浪潮下,许多原本经营范围限于台湾的企业,也不禁对扩展海外业务发生强烈的兴趣,再加上外国投资者对台湾市场的热忱不断,因此来自世界各个不同国家的企业间合作的机会,大大地升高。这些合作计画的完成,不论性质如何,都一定会牵扯到契约的订定,而既然合作对象所属之国籍各异,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规范,很可能就必须以英文为之。 要想充分掌握英文合约,并不容易,因为这不仅仅是单纯的「英文」能力或单纯的「法律」能力就可以胜任的,而光说到「英文」、「法律」,就足以让不少人却步了。 就企业经营者而言,可能由于贸易的经验累积了不错的英语能力,但是一阅读起英文写成的合约,仍然困难重重,因为法律上使用的英文与一般生活所使用的英文,不论在用语上或在逻辑思考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差异,要充分了解对方提出的条件就已经不简单了,要再利用英文精确地将自己的考量表达在合约中,并避免产生疑义或因语言隔阂造成权益受损,就更困难重重了。 再就学法律的人来说,可能在法律推理的思考模式上受过训练,但是英文并非大部份法律系学生的学习重点,台湾目前除了少数侧重英美法学领域的大学以外,法律系学生即使在四年当中,几乎没抱过其它科系学生不离手的所谓「原文书」,对课业成绩也不会有什么影响,毕业后考上律师执照,执业也不会有什么困难。 这样看起来,不论懂法律、不懂法律,英文好、英文不好的人,碰到英文合约的处理,都不是一下子就能得心应手的。但是除了求助于谈判与立约经验丰富的专门法律英文人才以外,企业经营者对英文合约真的就一筹莫展了吗? 事实上,根据我们对目前台湾业界常用英文合约类型的搜集与归纳的结果,发现英文合约内容里面高达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都属于定型的条款,用语上也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大部份的英文合约都建筑在一个相当标准化的基本架构上,然后才依照各当事人对各种不同合约的性质与目的作其它实质的规范。只要对这些有例可循的基础架构加以整理熟悉,掌握英文合约就不再那么困难了。企业经营人一旦突破对英文合约的陌生与恐惧,就可以在商业谈判过程中与法律专业人士合作更为密切,参与程度更加提高。 本书写作的目的,就是要尽量用最浅显的方法,说明这些英文合约的基础架构,提供读者一个最经济的管道,一探英文合约的究竟。本书共分三大编:第壹编先比较概括地介绍英文合约的类型、特色、结构与传统用语,让读者对英文合约架构一个最基础的认识,作为阅读第贰编的准备。第贰编则进入本书最核心部份,用实例与说明并重的方式,介绍各种性质的英文合约通常都会出现的一般条款,同时对其中的专门用语及概念附加解释,供读者参考与运用。第参编则根据作者本身经验,以及请教其它对处理英文合约有丰富经验前辈的结果,提供读者一些阅读英文合约的技巧,让读者更轻松地面对英文合约。 看到本书将要展现在你面前的丰富内容,心里真是忧喜参半,喜的是如果作者没有骗我的话,刚从老板手中拿到那些有如无字天书的英文合资契约和技术合作契约,在读完这本书之后,应该可以看懂一大部份吧!但问题是我才刚买到这本书,虽然书不是很厚,但要先好好研究几天,再运用到手边的两个契约,下周一就得在筹备小组会议上报告,怎么来得及呢? 别急,别急,刚才依第壹编、第贰编和第参编顺序介绍的丰富内容,是要读者有耐心地仔细阅读没有错,因为它们可都是作者呕心沥血之作,甚至大部份是自己从前缺乏英文合约处理经验的时候,经过数次跌跌撞撞、头破血流后才摸索出来的成果。但是除了乖乖地把本书从头念到尾之外,我们还要告诉你时间不够的时候,怎么把这本书当作「工具书」来使用,让你尽快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你可以直接翻到第参编「阅读英文合约的技巧」,依照里面所指示的步骤,很快找出第贰编中对你现在面对的这两个合约有直接帮助的部份,现学现卖地应用上去,不但马上解决眼前的难题,同时相信在这种边作边学、实战演练的情况下,学习印象必定特别深刻,以后再回头仔细阅读全部内容时,更能体会其中的奥妙,温故而知新了。 但是在此要特别提醒大家,本书系作者就自身的经验,提供读者一个阅读英文合约的参考,希望读者在使用本书之后,对于英文合约能够不再「望约生畏」,而在对英文合约有了基础的掌握后,与相关的专业人士就合约的内容做进一步的沟通。但是本书不能作为律师或其它专业人士的替代品,因为法律文件毕竟有其专业性,需要大量的学习。此观之于外国相类似之书籍中都会有以下相类似之警语即可了解: 本书之出版意在提供读者相关信息,作者与出版商均并无提供法律、会计或任何其它专业意见之用意,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或其它专业领域人士之协助,本书并不能代替该等专业意见。本书所刊载之合约范例,皆为说明与参考之用,作者与出版商均不保证绝对适用于读者之个别需求,因此亦无法对其担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在进入本文以前,最后作者还要告诉你的是,在「基础篇」引导下完成对英文合约的架构掌握之后,就已走进了这堂实用课程的大门,如果你仍觉意犹未尽,或在专业上有更大的研究兴趣与需要,本书后续的「进阶篇」将针对各种如租赁、股份购买、技术转移、合资事业等特定性质的国际性英文合约,作更深入的介绍,让你一窥各式契约之堂奥,满足更上一层楼的需求。 壹 英文合约的名称 当你手上拿到一份英文文件,要如何判断它是不是英文合约,应该是认识英文合约的首要课题。一般而言,合约不外乎包括人、事、时、地、物五大要素,如果你手上的文件内容已包括了这五项要素且经签署生效,则该份文件应该就已具有合约的特性,至于该份文件如何拘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则要视其各项条款的遣词用字而定。 为了标明文件的功能,大部份的英文文件会在第一页或文件起始处加上名称,例如"Business Plan" (营业计画书,非合约),"Investment Proposal"(投资说明书,非合约),"Minutes of Board"(董事会议事录,非合约),"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适当的文件名称通常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其是否属于英文合约,以及该合约的类型。常见的英文合约名称类型可分为下列三大类: 一、合约书(Contract; Agreement) 文件名称若直接标明"Contract"或"Agreement",则该份文件通常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合约本体。例如在较为复杂的股权买卖交易中,可能包括有许多复杂的合约关系,如股权买卖合约书(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出售股权者竞业禁止之同意书(Consent)、优先购买权人之弃权书(Waiver)等。在阅读整份买卖文件时,我们若要知道双方主要的交易条件,就应从标明为"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内来寻找。 二、意愿书(Letter of Intent) 文件名称若标明为"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有人翻译为「合作备忘录」),甚至只称为"Memorandum",通常即为中文所称的「意愿书」。 在架构繁复的合作或交易中,当事人在正式建立合约关系前,需要有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在股权买卖合约订立前,买方可能希望对于公司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于合约中安排适当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及要求,也需要时间来研究解决。由于这个过程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这时候还没有一个买卖合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交易实务上,发展出签署「意愿书」的安排,来为买卖双方建立简单的法律关系,使双方能以这个法律关系为基础,来进行签订股权买卖合约的前置作业。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意愿书只是声明双方的交易或合作意愿而已,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可言,这样的观念可能需要做一个修正。因为意愿书除了声明双方愿意就特定事项合作或进行交易的意旨外,意愿书也同时可能会就交易的准备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约定。以股权买卖意愿书为例,买卖双方并不因为签了意愿书而发生买卖股权的权利义务,但是卖方可能因为签署了意愿书,就发生了提供公司信息的义务,而意愿书中也可能载有买方取得信息后的保密义务,这几项条款确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果。因此,不宜因为文件的名称是意愿书,就认为其内容并无拘束力,而应由其中个别条款的记载来判断其性质。 三、其它书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 简短英文合约,常常用"Letter"(函),"Waiver"(弃权书),"Guaranty"(保证书),"Power of Attorney"(委任书)等简单明确的单字作为合约的名称,由于此类合约的外表型式通常很像一封英文信函,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书函类的合约。相对于 "Agreement"或"Contract"类的合约,书函类的合约虽然通常系具有补充或附属的性质,但是书函类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亦有完全的拘束力。 例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请C公司做保证人,通常会由A公司与B银行签署一份总约定书(General Agreement),做为双方往来的主要依据,再由C公司签署一份保证书(Guaranty)给B银行,而B银行每次拨款时,会发出一份授信书(Credit Letter或Facility Letter)给A公司,授信书上会载明授信额度,作为A公司申请拨款的依据。由本例中三份合约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系授信的主要依据,A公司和B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General Agreement来规范,而Guaranty及Credit Letter均为附属在General Agreement架构下的小合约。C公司因签署了Guaranty,因此对B银行负有保证义务,B银行因为签署了Credit Letter,因此对A公司就发生了拨款的义务。 本书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或"Contract"类型的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约架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约的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约时自然就能够畅行无阻了。 贰 英文合约的特色 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色,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首先,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总是显得又臭又长,让人一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从何着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个句子也经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页都很有可能。最后,也是最令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或许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使用合约者的痛苦来源。 以下就针对这些英文合约这几点特色分别说明,作一些心理准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 一、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 印象里的英文合约,总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铺满了一页又一页,最后订成厚厚的一大本,让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叹英文合约为什么一定要这么长呢?老一辈的人这时候就会说,外国人总是不比中国人,中国人最讲「诚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话就包在我身上,签约、盖章做什么? 这个说法在今天还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这样,由于作者并无纵横古今中外的生活经验,不敢表示任何意见。我们要说明的,是英文合约的规模老是看起来比中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 英美法学基本上架构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case law"就是指这种背景,与我们所熟悉大陆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很不一样。虽然现在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已经进行许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规模仍然不及大陆法系国家,并且许多成文化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例如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越来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却没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些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造成无穷无尽的后患。 针对英文合约篇幅冗长的特色,作者要说明以下几个概念,希望能够稍微减轻你的负担与痛苦: 1.妥善利用条款标题:如果合约里的每个条款前面都有加上标题,阅读的负担可说减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着这本书,可以利用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先把合约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贰编的内容作更细的分类。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接受得多。万一合约撰写人没有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量尝试自己作注记,应该对合约的掌握与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2.一个条款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款」(clause)。英文合约使用的单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sub- 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严谨的合约撰写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 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如果能够找到每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 3.定义条款与附件的处理:规模庞大的合约里,定义条款与附件很可能占去可观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略的。详细的处理办法,请参阅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拾陆「合约的附件」以及第参编之拾柒「将本文及附件分开处理」等合约阅读技巧。 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 「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 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单字 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么解释的单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在这些单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 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hereto"、"thereof"、 "the 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字,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什么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对他们的认识。 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的态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白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有在台湾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 参 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 英文合约里包含大量古老的制式用语,成为初次接触者的困难之一,已如前述。本节尝试在进入各种一般性主文条款的介绍之前,将最常出现的这些传统字眼依理解之难易程度分成两类做说明及举例,等于是一个准备工作,希望尽可能降低它们对读者阅读的阻碍,让读者的注意力能及早集中在合约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上,而不再被这些传统的语句所困扰,以免减缓认识英文合约的进度。 第一类:"here"+介系词 第一类以"here"开头,后面再加上一个介系词的传统用字,在英文合约里经常可以看到,大概包括"hereunder"、"hereto"、 "hereby"、"hereof"、"herein"等等这几个字。依照作者的看法,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一类,因为只要读者记住一个简单的原则:「"here"+介系词 = 介系词+"this agreement"」,就几乎可以解读所有的第一类用语了。以下来详细看看这个原则的运用情形。(注意:"hereinafter"在定义条款中用来表示「以下简称……」的意思,虽然也用"here"为前缀,但与这里所说的传统用语无关,详见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hereunder" = "under this agreement" "hereunder"用"under this agreement"代替后,就很清楚地可以了解是「在本合约内」、「依据本合约」的意思。常和这个字结合的概念有如下几个例子: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obligation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本合约内的 hereunder agreement 义务 rights granted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依本合约所 hereunder agreement 赋予的权利 payment due payment due under 依本合约应 hereunder this agreement 付的价款 notice required notice required to be 依本合约所 to be given given under this 应给予的通知 hereunder agreement payment amount "due " "due "是「债务到期」的意思,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notic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通知条款」。 —— "hereto" = "to this agreement" 因为英文文法里对介系词"to"有某些一定的用法(例如动词"attach"后面接受词时,就要用介系词"to"),所以这个字最常出现在英文合约里的状况,就是和「当事人」以及「附件」两个概念相结合: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both parties hereto both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当事人双方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 I hereto items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I to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之附件I所列之各项 & Attachment 详见第贰编之拾陆「合约的附件」。 —— "hereby" = "by this agreement" "hereby"中文大概可以说是「在此」、「依此」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借着这个合约,要宣示某种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例如保证、同意、放弃权利等等。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he Company hereb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 that…… By this agreement the Company covenants and warrants that…… 公司在此保证…… Both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By this agreement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双方当事人在此同意…… The Seller hereby waives & the right of…… By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waives the right of…… 卖方在此放弃……的权利 & covenants and warrants 详见第贰编之捌「保证条款与承诺条款」。 & waive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弃权解释限制条款」。 —— "hereof" = "of this agreement"; "herein" = "in this agreement" "hereof" 和"herein"与前面介绍过的"hereunder"、"hereto"以及"hereby"比较起来,可能的用法与场合较广泛,所连接的概念也比较没有固定性,同时在很多情况下"hereof"和"herein"相互代换使用,意思上并不会有很大的差别。由于"of"和"in"是比较普通易懂的介系词,只要读者继续掌握前面一贯的原则,应该不会有什么理解上的困难。 举例: 解读后等于: 中文翻译: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herein to file a suit in the court agreed to in this agreement 向当事人于本合约中合意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 herein to follo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is agreement 遵守本合约所规定的条件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hereof to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于本合约之日期生效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hereof the headings of the sections of this agreement 本合约各条款之标题 & the court agreed to 详见第贰编之拾伍「杂项条款」中的「合意管辖」条款。 & terms and conditions 详见第贰编之柒「交易条件」。 第二类:"thereof, thereto……"与"the same" 以"there"为前缀再加上介系词,例如"thereof"、"thereto"等用语,以及"the same"这一类的用语比较不容易处理,因为上面介绍的原则无法直接套用,而必须靠读者自己依照合约的上下文来判断。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一: 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same is made in writing. (本约之修改需以书面为之,始生效力。) 例二: This Agreement is written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any translation thereof, the English text shall govern. (本约以英文订定,与其它语言之翻译版本解释上生差异者,以英文为主。) 读者从上下文应该可以推敲出来,例一里的"the same"指的是「合约的修改」,也就是前面的"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这些字句,合约撰写人为了避免文句重复造成阅读负担与篇幅冗长,于是就简单用"the same"两个字来代替。(换句话说,如果不用"the same"的方法,整句话应该是:"No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unless the change in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writing.") 至于例二里的"thereof",也可以从上下文看出来是代替 "of the English version" 这几个字。这和第一类的"hereof"其实有类似的解读方法,但是"hereof"的"here"通常都可以用"this agreement"来代替,但是 "thereof" 的 "there" 要用什么代替,就没有一定的规则了,在例二"there"代替的是"the English version",在别的地方却又代替其它的概念,这就是第二类用语为什么较第一类来得困难的原因了。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其实都算是比较容易掌握的条款,有些英文合约里将"thereof"、"the same"等字眼大量运用在各种不同的地方,究竟代表什么意义,除了细心推敲上下文,灵活思考该合约所要规范的法律逻辑关系外,恐怕还得靠读者累积大量的英文合约处理经验,以及平时一般英语分析能力的加强,才有办法得心应手了。 肆 英文合约的结构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约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主文条款及结尾辞四大部份。「标题」在开宗明义地显示合约的性质;「序文」是用最简单的说明,大略介绍合约订立的背景;「主文条款」里包括依各种合约性质的不同而约定的特殊条款,以及不论何种类型合约都会出现的一般条款;最后「结尾辞」则是当事人签名前的一段文字,为整份合约画下句点。以下分别就此四部份为说明。 一、合约的标题 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都一样,标题并不是一定要有的,因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用合约内容的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为方便辨识的考量,合约撰写人通常都会依照合约性质,在合约首页的最上方给予一个适当的标题,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购合约)、"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资合约)、 "Loan Agreement"(贷款合约)、 "Distribution Agreement"(经销合约)、 "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 至于标题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样的名称,有哪些意义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则请参阅第壹编之壹「英文合约的名称」一节,不再赘述。 二、合约的序文 英文合约在标题之后,各式各样的条款出现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会占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简略地介绍合约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阅读合约的人在接触冗长复杂的主文前,先有一个基础的认识与心理准备。 详细来说,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两个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约的「开场白」,内容在说明合约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业所、订约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购契约订立于公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双方当事人为: (1) 依法国法律组织设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注册所在地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与 (2) 美国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护照号码12345678 ),居住于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约是由哪些当事人所订定,英文中通常会说"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来表示合约「被谁订定」,"between"来表示「谁与谁之间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只两个,也可以用"by and among"来代替。 &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约开场白里要说明当事人的国籍,在自然人的情况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如果是法人组织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这样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来代替。 &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个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营业所」并不一定位于同一个地方。举例来说,现在台湾很多本土企业基于税务与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几个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BVI")成立所谓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时这个公司必须在BVI「当地」设有一个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则可能不在BVI,而位于台湾本土,因为公司一切的业务经营实际上都在台湾进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或 "Preambles",是由数个以"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所组合而成(这些句子俗称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义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当事人乃是在本于对这些事实(例如订约的目的、背景来由等)的共同认识,订立此合约。以下是一个经销契约(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简单明了地叙述制造商与经销商双方合作的意愿。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制造人乃从事本商品制造之公司。 制造人希望在经销区域进行本商品之销售。 销售人乃在经销区域从事与本商品相关商品进口与销售之公司。 销售人希望能在经销区域代销本商品。 基于以上之认识,双方当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项达成协议: (*文中提到的「制造人」、「本商品」、「经销区域」及「经销商」都应该在合约的其它部份加以定义。)请参照本书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紧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后,会出现类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这样一句话,目的在提醒阅读合约的人,真正规范订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在这句话之后就要开始了,也就是说,这句话(一般称为 "operative part")是序文与主文之间的桥梁,在此之前为订约背景事实的叙述,在此之后则为关于交易关系的实体约定。 实务上常见者,当事人签署一份合约之后,因为对同一交易事件还有后续的约定未及于该合约记载清楚,于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约,作为先前合约的补充条款(supplemental clauses)。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第二份合约中,就会在Whereas Clauses 说明其缔约的来由与补充的性质。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 for an aggregate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约是为补充双方当事人前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业已缔结之合约(以下称「主合约」)所订立,买方于主合约中同意向卖方购买总价值三百万英镑的资产。 三、主文条款 各式各样的主文条款是合约中最核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例如买卖契约中一定要有价金、标的物等约定,合资契约中一定要约定各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授权契约一定要谈到授权范围等等,这些都是主文部份要详细记载的。 本书拟将英文合约中的主文条款大分为两类:「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所谓「特殊条款」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质的合约中才会出现的条款,例如合资契约中通常会约定当事人合资成立的公司由谁来管理,董事与监察人由谁来担任等等问题,但是抵押契约就不会有这些约定。反过来说,抵押契约中一定要记载的抵押品项目、抵押期限等等,在合资契约中就不会出现。诸如此类的「特殊条款」将留待本书之后续-「进阶篇」来详细介绍。 相对于「特殊条款」的所谓「一般条款」,指的是不论合约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约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管辖法院的约定、保密条款、准据法条款等等,将于本书第贰编中详细介绍,在此亦不赘述。 四、合约的结尾辞 英文合约架构中的最后一个部份就是结尾辞与当事人的签名。所谓「结尾辞」指的是在当事人签名之前经常会出现一段文字,除了表明签名人确实有签名的正当权限外,还会载明签名的日期。至于签名栏的部份,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话,除了要盖公司印鉴以外,还要有代表人的签名,并且通常会注明代表人的职称 (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By: By: Title: Title: 本约由被授权之人,于本约序文所记载日期,代表双方当事人缔结之,特此为证。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表人: 职称: 职称: & IN WITNESS WHEREOF 这三个字是英文合约结尾辞的标准模式,就权利义务的规范上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功能或意义,与中文合约里最后通常会记载的「恐口说无凭,特立本约为证」很类似,有时候会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代替,意思也是一样的。 &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当合约之当事人为法人组织时,必须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为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通常会是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它人订立合约,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除了董事长根据法律当然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之外,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决议授权某一个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重要职员作为公司签约的代表人,此时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为了确保这个代表人的确属于"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这个授权的董事会决议证明,以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 &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如果合约结尾辞里注明的日期和合约最前面序文所载的日期相同,就用这句话表示,如果不同的话,就应该另以条款明定合约生效日(Effective Date,请参考本书第贰编之拾参「合约之期间与更新」),以免产生争议。 第贰编 英文合约的一般条款 如本书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一节所述,所谓「一般条款」,乃相对于「特殊条款」,指不管合约的性质如何,通常都会出现的条款,例如不论是买卖、合资、租赁、借贷、技术移转等合约,尽管缔约目的各自不同,却同样少不了合意管辖法院、准据法、通知条款等等一般性的约定,记载这些一般性约定的条款,就叫做一般条款。 详细来说,一般条款又可分作两大类:第一种为与当事人所要规范之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一般条款,这种一般条款虽然在每一种性质的合约中都会记载,但是内容上依照各类合约性质可能大相径庭。以下介绍的诸多一般条款中,「交易标的」与「交易条件」就是属于这种一般条款。 第二种一般条款与合约特定的实体交易内容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仅是在规范倾向行政方面的事务,这种一般条款的重要性并不逊于第一种一般条款,但是由于不论合约实体交易的性质为何,它们的内容与用语都非常相近,因此比较容易掌握与了解。以下介绍的如担保条款、纷争解决条款等都属于这类的一般条款。 另外「附件」也是各式英文合约经常使用的重要工具,虽然难谓其属「一般条款」的一种,但因为常与一般条款结合而关系密切,为便利及完整起见,亦拟于本编一并说明介绍。 伍 定义条款(Definitions) 在开始介绍定义条款的各种功能、方法及内容之前,先要说明如何在一份英文合约中辨别哪些是已经被定义的概念,而这些概念的定义条款又要到合约的什么地方去找,得先弄清楚这两个问题,才有可能继续阅读理解合约要规范的真正实体内容。 一、辨别被定义词与寻找定义条款 第一次阅读英文合约的人可能都会注意到,合约里有很多字的第一个字母都用大写,例如"agreement"写成"Agreement"、"seller"写成"Seller"、"price"写成"Price"等等,而这些字既不是一个句子的第一个字,也不是人名、地名、月份等英文文法里特别规定的名词,为什么要大写呢? 事实上这些大写的字母就是用来表示这些概念已经在合约的其它地方被赋予特定的定义,与一般名词的意义已经不相同了,阅读合约的人应该特别注意,因此用第一个字母大写的方式作为标示与区别。例如"Agreement"可能被定义为「本合约」,而不再单纯的只有「合约」的意思; "Seller"可能专指合约的某一方当事人,而非指任何「卖方」; "Price"可能被定义为「因本买卖合约买方所应给付卖方的价金新台币一百万元整」,而非单纯「价格」的意思。 所以阅读英文合约的时候,只要一看到第一个字母大写的名词,就应该在合约的其它地方寻找该名词的定义条款,才知道所指为何。一般英文合约撰写人习惯将定义条款摆在合约主文第一条,尽可能将整份合约中需要定义的全部概念集中在一起,因此理论上来说读者应该在进入其它主文条款之前,就已经阅读过定义条款了,如果忘了前面是怎么定义的,就翻回第一条找找,通常不会失望。 只是读者才刚开始阅读合约的第一条,对这份合约的了解仅限合约序文所提供的基本资料,除非读者具备处理此类合约的丰富经验,对合约中可能出现的内容在阅读之前就已经可以大概猜想出来,否则还没有进入合约的其它主文条款,就接触到一大堆名词的定义,在理解与记忆上都不容易,尤其是法律关系复杂、篇幅冗长的合约,定义条款甚至长达数页,读者这么一路看下去,恐怕后面遇到第一个字母大写的字时,已经忘记前面第一条定义条款是怎样定义这个概念的了。其结果就是不但在阅读第一条的时候觉得无聊又花时间,阅读其它条文的时候又因为已经忘记前面的定义,而时常要往前翻看。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国外有少数学者与实务律师已经开始改变这种传统的习惯,将定义条款放在整个合约主文的最后面,或是放在可以将阅读负担减低到最小的适当位置(此种作法显然需要丰富的合约撰写经验与技巧)。然而这种作法在国外尚属少数,在台湾看得到的英文合约中更几乎从来没有,定义条款多半还是都被安排在合约的第一条。 因此作者的建议是,如果定义条款不多,可以乖乖按照合约条文的顺序慢慢阅读,但是如果光定义条款就有十几二十句,那么不妨先把定义条款摆在旁边,直接阅读其它的主文条款,等到这些被定义的名词一一出现的时候,再回头参阅第一条给予它们的定义,这样可能可以比较轻松,也比较节省时间地了解一个复杂的合约。 有时候因为定义的适用范围只限合约的一小部份,或者有其它撰写合约技巧上的问题,有些名词的定义可能要往合约的后面去找,而非集中在第一条,这时候合约撰写人应该会在名词第一次出现的时候作适当的说明,例如: The exchange rate between US Dollars and New Taiwan Dollars shall be the spot offered rate published by Bank of Taiwan at 11:00 a.m. Taipei time as of each Payment Date (as defined hereinafter). 美金与新台币之汇率,应以台湾银行于各付款日(见以下对「付款日」之定义)台北时间上午十一时所公布之汇率为准。 二、定义条款的重要性 将合约中所牵涉到的特定用语加以定义,是很重要的工作,目的在将语言有限的精确性提升到最高,尽量限制对同一语词作出不同解释的可能性,以避免法律关系的模糊不清引发争议。例如专利权授权契约的当事人对于营业秘密的保护,可能有以下的约定: The Licensee shall not divulge to any third person any trade secret having to do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Licensor that shall come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Licensee by reason of this Agreement ,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and for three years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被授权人于本合约期间及本合约终止后三年内期间,不得将因本合约而得知授权人之营业秘密,泄露给任何其它第三人。 这样的约定看起来已经很完整了,除了 "Licensee" 、 "Licensor" 及 "Agreement" 这几个大写字通常会在这个条款出现于合约之前,就给予适当的定义以外,还有什么概念需要定义呢?问题就出在于"any third person"里面的"person"这个概念,究竟范围如何?「自然人」包括在内或许没有问题,但是「法人」属于这里所说的"person"吗?或许依照合约上下文可以推知,当事人的意思里"person"包括「公司」,那么在中华民国法律上欠缺「法人格」的「合伙组织」算不算是这个条款里要规范的 "person"呢?为避免这种解释上的困扰,同时也为避免意图违约的当事人玩文字游戏,当事人就会考虑在合约第一条加入以下的定义条款: "Person" means- (i) a natural person& and 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which is given, or is recognized as having, legal personality by the law of any country or territory; or (ii) any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r unincorporated body of persons, whether form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or elsewhere, including a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or consortium. 本合约所称「人」包括- (i) 自然人、法人、或依照任何国家或领域之法律,享有法人格之主体。 (ii) 在英国或其它地域所组成之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组织、合资组织、财团组织等等。 & individual 如果要特别表示「自然人」(natural person),而排除「法人」的概念,通常会使用"individual"来代替"person"这个字,可以减少疑义。 依照同样的道理,英文合约中常常出现的,还有以下对于「单、复数」及「阴、阳性」名词的范围定义: "Stock Certificate" includes "stock certificate" and "stock certificates". "He" includes "he" and "she". "His" includes "his" and "her". "Him" includes "him" and "her". 本合约所称「股票」,包括单数与复数。 本合约所称「他」,包括「他」与「她」。 本合约所称「他的」,包括「他的」与「她的」。 本合约所称「他(受格)」,包括「他(受格)」与「她(受格)」。 三、定义的方法 除了提高语言的精确性外,定义条款也有其经济效益上的优点,将合约前后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同时让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一目了然,减轻阅读上的负担。例如X、Y两家公司订立一个工程承包契约,为避免每次提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时,都必须叙述两家公司的全名,因此就在合约中第一次(通常是在序文的第一段)记载两家公司的全名时,就在公司全名的后面分别以括号的方式给予简称:"Owner"(业主)与 "Contractor"(承包业者),自此合约任何一处再提及当事人者,皆以这两个简称代替即可。 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first day of March, 1978 by and between X Corporation,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with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Owner")&, and Y Company Ltd.,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tractor"). 主营业处设于 (地址) ,依美国纽约州法律组织存在的X公司(以下称「业主」),与主营业处设在 (地址) ,依中华民国法律组织存在的Y公司(以下称「承包业者」),于公元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订立本约。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hereinafter" 就是「以下」,"referred to as……"就是「称做……」,合起来当然就是「以下简称……」的意思了。但是这四个字并非不可省略,换句话说,括号里面如果只写the "Owner"和the "Contractor",也是可以的。 如果某些概念比较复杂,不容易用上述括号的方法定义,也可以独立地以一个定义条款为之,例如以下条款在定义"Affiliate",即「关系企业」: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ffiliate" of any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means any corporation which,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s such party or is controlled by such part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such party, where "Control" means power and ability to direct the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the controlled corporation through ownership of or control of more than fifty percent of the voting shares& of the controlled corporation by contract or otherwise. 本约中所提到当事人任一方之「关系企业」,系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当事人,受该当事人控制,或与该当事人受同一控制之企业体。前述「控制」指透过契约或其它方式,掌握受控制企业体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东投票权,而能主导该企业体之经营与政策的能力与权力。 & For the purpose of …… 依照各个合约不同的需要,对某个概念定义的适用范围可能也会不同,本例中对关系企业的定义将适用于整份合约,因此定义条款就以"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开头。如果某概念只需要在某「节」中适用,就可以用"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 voting shares 投票权("voting rights")是股东因持有股份而享受的的重要权利之一,用以参与公司董事与监察人之选任,以及其它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决定。一般而言,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每持有一个普通股("common share")就享有一个投票权。例外情形者,如特别股("preferred shares")、公司本身持有的库藏股("treasury shares")、或同一股东持股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等,投票权就可能受到剥夺或限制。 四、附件(Attachment)的利用 在某些特定性质的的合约中,所牵涉的客体概念必须尽量钜细靡遗地表达出来,以充分、明确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为求清晰,除了在合约本文中做概括的定义外,可以再利用「附件」做更详细完整的说明。(关于附件之运用,详见第贰编之拾陆「合约之附件」)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Products" means all types of the machineries manufactured by Manufacturer as are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A hereto. 本约所称「产品」,指制造人所制造如附件A表列之各式机器。 & attachment = exhibit = schedule = annex "attachment"是我们最熟悉的「附件」说法,其它还可能在英文合约中用来表示「附件」的有"exhibit" 、 "schedule" 、 "annex" 等等,都是同样的意思。 五、国际惯例的引用 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由于各该国家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可能对同一个名词会产生不同的解释,造成适用上的困扰与权利义务的混乱。要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除了可以依照上述各种方法,由合约撰写人自己为这些名词下统一的定义外,在某些性质的合约中还可以借助于国际既有的惯例规则,例如针对国际贸易,有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ICC")所作成的国际贸易条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简称 "Incoterms"),对 "FOB" 、 "C&F" 、 "CIF" 、 "Ex-Ship" 等国际贸易上常用的专有语词都有统一的定义,当事人只要指明双方同意适用某一个版本的 "Incoterms" 作为解释的依据,就可以省去很多定义上的麻烦。 The trade terms used in the Contract, such as "CIF", "C&F", and "FOB"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Incoterms 1994". 本约所使用之"CIF"、"C&F"及"FOB"等贸易条件,皆依据一九九四年版之国际贸易规约为解释。 六、其它常见的定义条款 以下再提供读者一些英文合约中常用,且内容多属一致的定义条款。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are open for busines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New York. 「营业日」指在中华民国与纽约,银行与外汇市场营业之日。 "Property" means property, assets,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every description, wherever situated. 「财产」包括财产、资产、利益、权利等。财产之所在地在所不问。 "Expenses" include costs, charges and expenses& of every description. 「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金钱支出。 & costs, charges, expenses "costs"、 "charges"、和"expenses"就像中文里所说的「花费」、「支出」、「费用」一样,至多只有语意学上的差别,在法律上除非特别指明(例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否则指的都是金钱支出,没有什么差别。英文的撰写合约习惯上,喜欢像这样尽可能把所有表达同一概念的字句全部放到合约里,一网打尽,以免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 "Proceedings" means any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 (including an arbitration), whether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r elsewhere. 「程序」指在中华民国或其它国家法院所进行的任何程序,包括仲裁在内。 & tribunal "tribunal" 原始的意思,指的是法庭里较地面为高的裁判官座位席(现在英文里的裁判席仅简单称做"the bench"),后来演变为统称「裁判官」的集合名词(a group having the power of judging),至于现在的法律文件或其它相关资料里提到的"tribunal",通常和"court"没有两样,就是「法院」的意思。 "Address" means- (a) in relation to& an individual, his usual residential or business address; and (b) in relation to a corporation, its registered or principal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一词- (a) 就自然人而言,指通常之居所或工作场所。 (b) 就公司而言,指位于中华民国之注册所在地或主营业所。 & in relation to…… 某概念的定义条款,如果适用范围仅限于合约的「特定部份」,可以用 "for the purpose of ……"来为定义条款起头,前面已经说过。而如果定义条款是针对合约的「特定概念」,就用"in relation to……"来界定,例如上面所举的例子,「地址」分别在「自然人」或「公司」两种情况下,需要不同的定义,于是需要"in relation to"作为语句连结与概念划分的工具。 "Written", in relation to a notice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es those sent by telex or fax. 本合约之「书面」通知,包括以电报或传真所为之通知。 陆 交易标的(Object of Transaction) 所谓交易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约所要规范的「客体」内容,例如汽车买卖合约,买方要给卖方价金,卖方要给买方汽车,所以「汽车」与「价金」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又如房屋租赁合约,「租金」与「租赁标的物(即房屋)」就是交易标的。既然任何性质的合约,都不能缺少交易标的之约定,交易标的条款便成为一般条款的一种了。 合约约定交易标的的方法可以大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交易标的明确而简单的情形,直接在合约本文中用一般条款表示清楚,例如下面这个股份买卖合约里的「一百万股股份」和「五千万元新台币」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Agreement, the Seller shall sell to the Buyer One Million (1,000,000)& shares of (name of the company from which the shares are issued) at the price of Fifty New Taiwan Dollars (NT$50) per share, and in an aggregate price of Fifty M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NT$50,000,000). 依据本合约所规定之各项条件,买方将自己所有, (发行股票公司名称) 公司之壹佰万股(1,000,000)股份,以每股新台币伍拾元(NT$50),总价新台币伍仟万元(NT$50,000,000)之价格出售给买方。 & subject to …… 「依据以下的各项条件」这句话也可以用"in accordance with ……"来代替。 & terms and conditions "term"和"condition"其实都是「交易条件」的意思,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英文合约中习惯将两个字合在一起使用,是非常普遍的写法。 & set out 这两个字也可以用"provided for"来表示。 & One Million (1,000,000) 既然已经用文字表示是一百万股了,为什么还要在后面括号用数字再写一次呢?显然这是法律文件追求高度精确性与谨慎性的表现,避免合约撰写人的一不小心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失,或法律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民国民法的规定,如果文件中的文字与数字发生不符合的情况,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时,应该以文字为准。这是因为阿拉伯数字简单好写,依一般经验法则来判断,疏忽写错的机率应该比文字来得大,因此在无法以其它证据推断原本当事人到底如何约定时,以文字为准是比较合理的方法。 如果交易标的很复杂冗长,甚至需要用图表才容易表示清楚,例如股份出卖人有数个,当事人希望表明每人出卖几股、股票序号各为何、股份属于普通股还是特别股等等细节问题,此时可能就需要利用第二种方法:附件,这和上述附件用来辅助定义条款的道理和方法是一样的,不再赘述。(另参阅本书第贰编之拾陆「合约的附件」) 柒 交易条件(Terms of Transaction; Closing) 在本节的标题当中, "terms of transaction"常会在继续性合约的交易条件条款用做标题,例如租赁合约中,承租人每月有给付房租的义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修缮的义务等等。至于非继续性的合约关系,交易条件条款里要规范的则是"closing",也就是「成交」的各项条件,例如买卖合约的买方应该用现金或支票来支付价金等条件。 交易条件条款通常会约定标的物的「交付顺序」,例如价金应于买卖标的物给付之时点同时给付,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一方当事人要先给付标的物,他方当事人才有给付的义务,这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下面这个例子就是要求仪器出租人要先交付仪器给承租人后,承租人才开始按月产生交付租金的义务。 Monthly Lease Payments are due and payable&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month commencing on the first full month aft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Equipment. 承租人应于租赁物交付后,每月一日给付该月月租。 & due and payable "due and payable"是英文合约中常见用来表示「债务到期」的语词,目的在强调债务不仅是「发生」,而且已经到了「应该履行」(enforceable)的时点。"due and payable"和前面说过的"terms and conditions"一样,通常会把两个字连在一起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另外有的合约会用"immediately due and payable"或"immediately payable"来代替。 「付款工具」也是交易标的条款所要约定的重点,例如一般小额买卖合约可能用现金交付最方便,金额过大时可能就约定用票据支付,至于国际海运的交易则常出现利用信用状(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的情形。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Price by delivering a negotiable check& in the amount of One Million NT Dollars (NT$1,000,000) issued by Bank of Taiwan to the Seller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买受人应以由台湾银行所开立,面额新台币壹佰万元(NT$1,000,000)之可转让支票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价金支付形式与内容皆须符合出卖人之要求。 & negotiable check "negotiable" 在票据法上代表「可因背书或交付移转」的意思,其中「背书」是记名票据的转让要件,无记名票据则可简单地用「交付」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