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用语的翻译
一、一些英语表达在特定的语境里,尤其在口语中,有特定的含义,翻译这些表达时,应该将其包含的语气译出。 ---"In the face of all this they actually stood up by and didnothing." ---"You don't say so!" 误译:“面对这一切,他们竟然袖手旁观,什么都不做。” “你不要这样说!” 应译为:“面对这一切,他们竟然袖手旁观,什么都不做。” “竟有这样的事!” “You don't sayso!”用来表示"在所说某事之后,感到非常惊奇",可译为“竟有这样的事!”或“我没听错吧!” ---"You accepted her offer, didn't you " ----"No fear!" 误译:——你接受了她的建议,是吗? ——不用怕,我当然接受了。 应译为:你接受了他的建议,是吗? 不会的。 “No fear!”表示“不会的”,“肯定没有这种可能性。” No, I won't lend you the money, you've had it! 误译:不,我不会把钱借给你的,你已经借过钱了! 应译为:不,我不会把钱借给你了,你别指望了! “You've had it!”意为”It's no use hoping.” 二、有些英语惯用语在字面上同汉语表达相似,却貌合神离。如果不求甚解,就会出错。 Mr Nixon said, "we two countries have common interests over and above our differences." 误译:尼克松先生说:“我们两国具有远远高于我们分歧的共同利益。” 应译为:尼克松先生说:“我们两国除了有分歧,也有共同的利益。” 这里“over and above”没有“在……之上”的含义,其用法相当于“besides”。 You don't seem to come anywhere near to knowing the importance of working on the program, you'd better take your fingers out. 误译:你看来一点也不了解这项计划的重要性,你干脆别再插手了。 应译为:你看来一点也不了解这项计划,你最好现在就动手。 这里“take one's fingers out”似乎与汉语的“别再插手了”意思一样,其实它是叫人把手从口袋里拿出来,开始干活,因此,它所要表达的意义是“开始干”而不是”停止并退出”。 三、许多英语惯用表达中包含着固定搭配,如不认清这些特殊句型所表达的意义,极易出现误译。 It is a good athlete that never loses points. 误译:从不丢分的运动员才是优秀的运动员。 应译为:再好的运动员也会丢分。 这里,“It is a adj.+n. that+否定句”是个习语中常出现的句型,应理解为“even if…+adj.,肯定句”,即“再……的,也会……”。而与此结构相似的强调句型中,一般没有形容词。 The visit can't have left us a deeper impression. 误译:这次访问根本不会给我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 应译为:这次访问给我们留下的印象最深刻不过了。 “can't+形容词或副词比较级”,其实表达的是最高级的意义。 I can't see you quickly enough. 误译:我不可很快见到你。 应译为:我巴不得尽快与你见面。 “can't+adj./adv.+enough”,意思是“越……越好”。而另一个与此相似的句型, “can't+v. +n.+enough”,意思为“非常……十分……” I can't like theEnglish teaching enough。译为“我非常喜欢教英语。” 四、有些英语(论坛)惯用语表达的真正含义是其喻义或引申义,如果只将其字面意义直译出来,就可能产生误译。 In a flash the evil intent of the vice-president to usurp power hit the president between the eyes. 误译:一刹那间,副总统篡权的罪恶意图给总统当头一棒。 应译为:一刹那间,总统明白了副总统篡权的罪恶意图。 这里“to hit someone between the eyes”,为“to strike someone(metaphorically speaking)”,喻义为“使人忽然了解,使人猛然明白”。而汉语中“给某人当头一棒”,却无此意。 This is a dangerous and violent city. In some parts of it,the only law is the law of the jungle. 误译:这是一个危险的充满暴力的城市。在有些地方,唯一的原则就是森林法则。 应译为:这是一个危险的充满暴力的城市。在有些地方,唯一的原则就是弱肉强食。 这里“the law of the jungle”引申为“principle for surviving in aviolent and dangerous situation, no rules atall”,如译为“森林法则”,则含义不明;“弱肉强食”才是准确,明了地传达了原文所要表达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