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术语的分类及语言特点(二)
3.专门法律术语 这类术语因为符合术语的单义性、准确性和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三个根本特征,所以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这三个根本特征是术语和非术语的分界线,具备者为术语,不具备者为非术语。单义性要求专门法律术语必须名称单一,指称意义单一,两者完全一致以产生严格定义。例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homicide(杀人者),affray(在公共场所斗殴罪)等就具备这些特征。这些术语名称和指称意义均单一,定义很严格,除defendant有形容词转化外甚至无词类变化。单义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有效地防止误解,即使在较小的语境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前面提到的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如果apology为单义就不会发生意义无法断定现象。上述例子表明了单义性的重要性,然而许多法律英语术语却不能符合这一条件。 一是由于它们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一般意义,从而形成了的多义,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多赘述。 二是由于专门法律术语的定义下得过多而在术语本身内部形成了多义。例如libel就表示两种法律概念,第一种就有“诽谤、诽谤罪、文字诽谤、书面诽谤”四种释义,第二种和上面概念截然不同,表示“原告的诉状”;lexmercatoria据查就有“商法、商事法、习惯商法、商业习惯法、商人法律、商人习惯法”六种释义。单义性与准确性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专门法律术语在自己的范围内释义如此不统一不仅破坏了单义性,而且还破坏了准确性,结果往往造成理解上的极大困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据此,逐步使法律术语释义统一、精确、明晰是整理审订术语应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专门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表明,这类术语不包含感情色彩,一般只适用于法律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语域中。严肃的法律要用严肃的语体,严肃的语体要用严谨精密的专门法律术语体现,法律英语语体严肃庄重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4.借用术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