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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AIternativcDisputelRes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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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AIternativc Disputel Reslution)即替代纠纷程序。传统上是指在法庭审理之外通过仲裁或调停的形式由第三人参加自主解决纠纷的方法。近几年来,美国一些法院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实际上已把 ADR纳入诉讼机制即诉讼过程中的 ADR(Count AnneredADR)。其一,附设在美国法院内的仲裁(Arbitration)。该仲裁不以当事人双方的仲裁契约为前提,当事人也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最早采用这种方法的是加利福利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和宾夕法尼亚州东部地区法院。加州的作法是:一定数额标的的民事案件(即10万美元以下),必须经过附设在法院的仲裁程序即强制仲裁。

仲裁员是从律师和退休法官登记的名册中选出1至3人,仲裁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审理终结后10至14日作出裁决并向法庭报告。如果当事人在作出裁决后30日内仍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则仲裁无效,若不提出该要求,则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宾州的作法是:仲裁在法院进行,而且是在法庭上进行仲裁。与加州法院仲裁最重要的区别是,如果申请开庭审理的当事人没有得到比该仲裁更为有利的判决则要负担对方当事人从申请审理以来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其二,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edi-ation)。调停是第三者居中说和,使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官不参加调停,但其程序根据法院的规则来决定,有时案件必须交付调停。调停员是从调停名册中选出原告调停员和被告调停员,再选出中立调停员,共3人组成调停委员会。当事人向调停委员会提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主要争点和有关的证据,调停员在归纳调停方案后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同意或反对,如果拒绝,案件就转入法庭审理。拒绝调停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比调停更为有利的判决时,由他负责调停以后的对方当事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有的州法院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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