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fortest(“要是没有”检验法)
在英美诉讼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危险或缺陷是损害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从属于事实上的原因,因此,一旦确定了缺陷是损害的事实上原因,也就可以认为缺陷是损害法律上的原因。这样,原告只要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即可获得赔偿。正如英国上院议员戴宁在“考克诉柯比·麦莱恩公司”(1952)一案中所阐述的观点:“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没有某一缺陷就没有损害发生,那么该缺陷就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不论是否有缺陷,损害都会发生,那么该缺陷就不是损害的原因”。 在判断某一行为或事件是否为某一损害的事实上原因时,可以采用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公式。前者是指如果没有甲情况出现,就不会有乙结果出现,则甲是乙的事实上的原因。这一规则传统的检验方法是所谓“要是没有”检验法(“but for”test)。它要求考察要是没有缺陷,损害是否会发生。如果会,缺陷就不是损害的原因,反之,则构成损害事实上的原因。这一方法在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多个时往往不能奏效,须借助实质要素公式予以判断。这一方法要求法官确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损害,而且该行为必须足以对损害结果起到明显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