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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AT考试技巧:对美国法律教育之观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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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美国法律教育模式之特点 

“本科”教育。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类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的本科层次上的专业教育。当然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本科毕业后,还有不少于一年的法律职业训练,然后才可以做律师。其二是澳大利亚双学位模式,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学习,经过五到六年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其三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第二学位专业教育。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所以并不在乎三年法学院学业完成后自己要拿的学位叫什么。在六十年代以前法学院的这种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后来可能觉得不好听,对学生也不公平(因为人家已经有一个或几个本科学位甚至硕士、博士学位),因此就一下子该称博士学位,即Juris Doctor,简称J.D.。加拿大虽然教育模式同美国一样,但仍然称这种学位为法律本科LL.B.,如果一个美国的、一个加拿大的法学院毕业生到我国找工作,那个加拿大的学生肯定吃亏。国人盲目看重高学历、偏信名称使然。 

国内对这种学位并没有合适的对应翻译,因为我国以前并没有这玩艺儿,大多译为“法律博士”。当然现在我国设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中国日报把它译为Juris Master(J.M.),这类似美国的J.D.,在我国博士不可随便叫的。以我看译为法律第二学位或法律专业学位最为准确,这样避免把它误解为我国传统的学术性的研究生教育。当然这样一来可能学生不干,因为在我国学位高低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直接决定毕业后能否调动工作或迁徙到大城市,实现家人团聚,故关系重大。这种用人制度导致片面追求高学历的不良风气和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实在应该改革。 



法学研究生教育。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再读研究生。法学院的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简称SJD),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硕士学(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不用写论文。所以我们听说某一个学生一年在美国就拿了硕士学位,千万不要惊讶,因为本来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简称S.J.D或J.S.D.)要三到五年时 间,关把得极其严格,近乎残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搞得非常非常难。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在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律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拿这些高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没有多大意义,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本科生”在数量上也比研究生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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