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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起诉与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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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起诉与辩诉交易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决定起诉权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美国检察官权力独断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辩诉交易”活动之中。

美国的刑事起诉制度是在英国的控告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然而,美国并没有承袭英国的“私诉”传统,而是早在殖民地时期就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人民或国家对犯罪者提起诉讼。

美国的检察官虽然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警方的犯罪侦查活动,但是他们并不享有一般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上,检察官无权监督审判活动,只能作为与辩护律师平等的一方律师。不过,他们在司法程序中仍有很大的权力。决定起诉权就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

在美国的刑事起诉决策过程中,个人负责制是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承办案件的“助检”是老将还是新兵,他都有权就案件的起诉做出独立的决定。当然,如果“检察官”要过问,那是谁也挡不住的事情。

美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选择性起诉”,即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须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社会政策,有选择地起诉一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至于哪些犯罪和哪些犯罪人应该截留在司法程序之外,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

谈到对起诉权的监督,我们首先介绍一下美国的起诉程序。美国各州的起诉程序并不相同,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模式:(1)大陪审团审查模式。这是一种传统的起诉程序。在采用这种程序的州中,检察官和警察在查获案犯之后便将案件提交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在审查之后决定是否起诉。(2)预审听证模式。按照这种程序的要求,检察官和警察在查获案犯之后便将案件直接提交法院。法院中专司此职的官员举行预审听证会,审查案件证据,决定是否起诉。(3)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按照这种模式,检察官要先把案件送交法院进行预审听证,然后再交给大陪审团进行审查。这种模式一般仅用于重罪案件的起诉之中。(4)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审查二择其一的模式。这种模式也用于那些同时采用大陪审团制度和预审听证制度的州中,但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可以选择采用大陪审团审查程序或预审听证程序。

大陪审团审查和预审听证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制约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权,以便减少起诉决定中的独断性和不公正性。然而,这两种程序实际上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效力都很小。首先,大陪审团审查程序和预审听证程序都是由检察官启动的。如果检察官决定不起诉,那么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后面的司法程序,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也就无法发挥其制约的作用。其次,检察官不仅决定起诉的对象,而且决定起诉的罪名。对于检察官决定不予追究的罪名下的行为,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也就无能为力了。最后,检察官不仅决定送交审查的人和事,而且决定送交审查的证据。因此,在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

由此可见,美国检察官权力的独断性主要表现在不起诉的决定上。无论如何,其起诉决定还是有人审查或者说可以审查的,而其不起诉决定则是无人审查的,因为法律没有要求检察官向任何人说明其不起诉的理由。诚然,选民的投票最终会对检察官的行为起一定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并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

美国检察官权力独断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辩诉交易”活动之中。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在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和哪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只能由检察官来决定。在有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同其中的某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而这种交易的结果就等于以不同的方式决定了那些共同犯罪人的命运。因此,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活动中很有实用价值,而且对辩诉双方都有好处。对于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对于被告方来说,一方面,它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使被告人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连清白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因为在一些大城市中,被告人会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最终宣告他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人有可能用“认罪”来换取很轻的刑罚或缓刑。对于那些崇尚实用主义的美国人来说,“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为有利。因此,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据统计,美国大约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辩诉交易的结果与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一样,也不受司法审查。一般来说,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只有当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法院才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至于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时向被告方做出的量刑承诺对法官有没有约束力的问题,美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一般来说,法官都会尊重检察官做出的承诺,因为这是刑事司法活动中“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法官可以随意推翻检察官做出的承诺,那么辩诉交易就会变得一钱不值了。

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述。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这就是“直接询问”。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被告方主讼的形式与公诉方主诉相同,只不过辩护律师与公诉律师交换了角色。辩护律师先对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公诉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不让其出庭作证,以避开公诉律师对其的交叉询问。

被告方主讼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轮——“反驳证据”。首先由公诉方根据辩护理由提出反驳证据;然后再由被告方提出针对公诉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这一程序不是双方律师辩论。其形式仍然是律师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又询问。

反驳证据结束之后,就轮到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了。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最后论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这一顺序正好相反。不过,法官在此时要召集双方律师到法官室去进行关于法官指示的“协商”。双方律师都会从己方角度要求法官在其指示中向陪审团解释某些法律原则。当然,法官的观点可以不同于双方律师的意见。

最后论述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重要也最激动人心的时刻。由于双方律师在此前一直没有机会全面阐述自己的观点,所以此时都会全力以赴地进行“表演”。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辩论,而这也正是充分表现律师才华的时刻。在此前的法庭调查中,陪审员们听到的都是零碎的证据,只有经过律师的拼装,他们才能看到一幅完整的“图画”。精明的律师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时往往会巧妙地留下一些“伏笔”,而此时则依据审判记录中证人某些毫无戒备的话语来揭示其在整个案件中的意义。对于陪审员来说,这也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刻。特别是在那些漫长的诉讼中,日复一日的法庭调查和枯躁乏味的证人陈述已使他们疲惫不堪,此时,他们也开始揉着惺忪的睡眼,准备欣赏双方律师的精彩表演。

最后论述结束之后,法官便向陪审团宣读其指示。虽然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事实而不是适用法律,但是在其认定案件事实时也要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因为他们必须就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法官指示之后,陪审团要选举一名成员担任评议的主席,或者称为“团长”。然后,陪审员们便被带到与外界隔绝的评议室,依据已被法庭采纳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定必须经陪审员们一致同意。如果陪审员们不能就裁定达成一致意见,该审判便成为“未决审判”,并要对该被告人重新审判,除非公诉方决定放弃该指控。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无罪,该被告人即被释放,而且永远不得以相同罪名再次审判。如果被告人被裁定有罪,法官便会宣布一个判决日期。

法官宣布判决后,审判活动便结束了。当然,被告方和公诉方都可以就有罪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上诉理由涉及宪法问题,被告方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在抗辩式审判中有明确的“角色分工”。如果我们把美国的审判比作一种对抗式的体育比赛,那么法官是裁判员,其职责是保证“比赛”按规则进行,并随时裁处“犯规”行为和最后宣布“比赛结果”;律师则是教练兼队员,他一方面要指导己方“队员”(证人们)的行动,一方面也亲自参加“比赛”。由此可见,法官在审判中扮演的是消极的角色,而律师扮演的是积极的角色。虽然裁判在比赛场上有极大的权威,但决定比赛胜负的是双方队员而不是裁判。因此,有人说在美国的抗辩式审判中,律师比法官更为重要。当然,有些法官并不满足于审判中的消极角色,也会“该出手时就出手”。

如何改造罪犯,这是每个社会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长期探索仍未得甚解的问题。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曾采取过不同的态度。20世纪前期,民主党人的社会学观点曾在美国占主流。他们认为,犯罪是由贫穷、种族歧视、社会压迫等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因此改造罪犯就是要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在30年代和40年代,美国政府以此为由增加开支,建造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化的罪犯改造场所。但是,这种方法并没能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于是,许多学者又批评这种观点不过是向犯罪者提供一种向社会推卸责任的借口。20世纪中期以后,共和党人的“威慑理论”逐渐在美国社会占了上风。他们认为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把罪犯都“锁起来”,并且用监狱来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于是,美国又增建了许多高保安度的监狱,但社会上的犯罪仍然是有增无减。7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又开始强调对罪犯的“人格改造”和“道德教育”。1987年,哈佛大学的理查德·赫恩斯坦和詹姆斯·韦尔森在《犯罪和人性》一书中指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人在其道德观念形成的青少年时期未能受到恰当的“道德培训”,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应以道德教育为主。

然而,美国监狱的状况一直是人满为患。虽然美国政府在20世纪的后30年又在建造监狱上花费了数百亿美元,但是面对百万囚犯大军,这种“供需矛盾”仍难缓解。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女囚犯的数量也急剧增加。为了应付迅速增加的女囚人数,美国政府不断增建女囚监狱。据统计,在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美国平均每10年增建2.5个女囚监狱;60年代增建7个;70年代增建17个;80年代增建34个。然而,女监“供不应求”的状况仍未改变。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美国各级政府也采用了其他罪犯改造办法,如缓刑、假释、监视居住、计日罚金、工作释放、社区服务等。据估计,美国被判刑的罪犯中约有三分之二属于缓刑犯。此外,美国各地还建有各种管理较为宽松的罪犯改造机构,如“新囚犯培训营”和“中途改造所”等。前者是借用海军对新兵的培训方式建立的;后者是为囚犯重返社会而建立的一种过渡性改造机构。

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考察过伊利诺斯州的罪犯改造系统。该系统由州、县、市三个层次的监狱和社区改造机构组成。在该州的102个县中,93个县有自己的监狱;另外9个县则通过合同方式使用邻县的监狱。监狱的规模大小不等。该州约四分之三的县监狱容量小于50人,其中最小的只能关4人。而位于芝加哥市的库克县监狱可以容纳5500多人,是美国最大的监狱之一。

1990年,笔者曾参观了该监狱。与周围的高楼大厦相比,该监狱的建筑物很低矮,周围有带着电网的围墙。顺便说一句,我在美国很少看到围墙。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工厂学校,一般都没有围墙。

在1978年以前,伊利诺斯州采用的是不定期刑制度。例如,一名罪犯被判的刑期可以是3至5年或5至10年。1978年2月,该州的司法改革决定采用定期刑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法官必须判定每名罪犯具体的刑期,如10年。罪犯一般都必须在监狱内服满其被判定的刑期,除非他可以得到表现良好的“减刑分”。罪犯在监狱中有一天良好的表现,便可以得到一天的“减刑分”;此外他的极好表现还可以一次性获得90天的“减刑分”。一位被判10年监禁的罪犯如能得到全部减刑分,那他大概在狱中服刑4年9个月即可获释。

伊利诺斯州的社区监改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改造、监视居住等。其中除缓刑和监视居住由法院的缓刑执行人员负责监管外,其余都由州改造部的社区服务处负责。

另外,伊利诺斯州内还有两个联邦监狱:一个是位于芝加哥市的“大都市改造中心”;另一个是位于威廉森县的马里昂联邦监狱。它们都隶属于联邦监狱管理局。该局将其在美国各地的47个监改机构分为6级,级数越高说明其保安程度越高。马里昂监狱是屈指可数的被评为6级的美国联邦监狱。该监狱关押的主要是最危险的联邦重罪犯人,但也以合同方式替伊利诺斯州关押一些高度危险的州重罪犯人。该监狱容量为415人,但实际关押人数往往高于其容纳人数。虽然那里戒备森严,但仍被视为美国最危险的地方。

一般来说,美国的监狱比较注意对囚犯的“文明管理”。监狱里往往建有供囚犯使用的体育和娱乐设施,如体育馆、健身房、棋牌室、图书馆等。罪犯在监狱里一般也要参加劳动。大部分劳动都在本监狱内而且是与监狱本身设施有关的。伊利诺斯州改造部下面还有一个独立的企业,名为“伊利诺斯改造工业公司”。该公司在一些监改场所经营着制造业、服务业和农副业等,包括一般的蔬菜种植到高级电子产品的生产。该公司共雇用了大约1000名囚犯。此外,美国的囚犯还可以参加各种文化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其中,有些学习是强制性的,例如,凡未能通过六年级语文和数学考试的成年囚犯,都必须参加90天的基础教育学习。不过,美国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披露一些监狱管理中的违法和不人道行为。

女囚管理历来是监狱管理中令人头疼的问题,而且狱警违法行为较为多见。例如,1992年11月,佐治亚州一个监狱内的多名女囚联合指控狱警的性犯罪行为。经过调查,司法当局发现该监狱的14名男性狱警犯有强奸、鸡奸和性骚扰等罪行。该事件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之,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确实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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