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英语词汇注解(6)
Obiter dictum 法官裁判时发表之附带意见 是法官判案时所发表的一些附带的意见,不会影响案件的最后判决。 Official Receiver破产清判官 是政府的一个职位。专责处理破产或公司清盘事宜。其办公室处于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十楼。 Onus of proof 举证责任 详情可见Burden of Proof。 Open Contract 条件未完全的合约 合约的订立,有很多组成的部份,除了基本的合约订立人、合约年期、合约模式及双方责任等,但若合约缺少了例如双方执行的时间等,便可以称为未完全的合约。(合约订立详情,请参阅法律常识版)。 Order of discharge 解除破产令 根据现行法例,若个人被法庭裁定破产,他需要面对破产后的种种限制,包括不可以出任公司董事、不可以涉及公司管理、不可以向别人借贷而不透露自己破产的身份等等。若破产后得到法庭获准颁发解除破产令,个人便可回复自由身。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一般公司会议时,以超过一半投票人所同意的议决,这样的决议有别于extraordinary resolution (非常决议)及special resolution (特别决议)。 Overruling 推翻 即高层法院对低层法院判案决定的推翻,这个可以是上诉庭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推翻,又或是最终法院对上诉庭判案的推翻。 Pardon 赦免 指犯人透过赦免而被撤销判罪或判刑,而当犯人被赦免后,他不可以再次因同一案件再被定罪。 Partial intestacy部份无遗嘱继承 指死者在遗嘱内,并未完全包括死者所有的遗产。例如死者在遗嘱内只提及物业、现金(包括银行存款)的处理,实质死者还有股票及其它珠宝手饰并未在遗嘱提及,因此,这些未提及的遗产便需要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处理。 Personal service专人送达 由送达人员亲身将法庭或律师楼文件交到收文件人手上。在某些情况下,法庭或法例上可能会要求特别的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是其中一种,另外可能是用挂号邮件方式或由登广告的方法。 Personam 对人 与rem对物相对。是拉丁语,指对人或与人有关的。 Petition 请求 在法律上,一个Petition可以是离婚的请求,亦可以是破产的请求,是以一个请求状的形式带出的。 Physical possession 实体占有 Physical possession有别于其它的possession,因为若对象是在一个人的实体占有,即表示那人手上真正占有该对象。不过,实体占有并不等于对象的拥有权。例如买家向卖家订货,卖家已将对象特别与其它货物分割开,而买家已将所有金额支付,那么卖家虽然仍实体占有该对象,但他并非对象的拥有者。 Plaintiff 原告 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人发出告票的一方为原告,原告可以是个人或是法团,亦可以是政府。 Possessory title 土地占有权 这个土地占有权,并没有任何契据所支持,主要因为占用人已将物业占有了一段长时间,而并没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占有人便可因此而将土地注册,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 Power of Attorney 委托书 以契约形成,将个人的某些权力,委派于他人身上。最常见的是用于物业管理上,例如业主已移民外国,业主在港的物业,他委派一个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过委托书要求受委托人替他将物业出租或出售。 Pre-emption 先买 Pre-emption最常出现在有限公司的股权买卖内,因为很多时在公司的章程内会规定,若公司的股东要将手上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让,就必须要先买给现有的股东,这个情况主要防止有外来的人仕介入公司的业务内。 Premium 补地价 补地价广泛应用在香港的新界土地转让上或房屋署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内。若卖家要将这些业卖出,他必须将物业先补地价,拿到补地价纸后,才可将物业卖出,现时买卖情况,亦可以容许卖方收到买方的楼款才补地价。 Presumption of death 推定死亡 香港法例,若配偶失踪达七年或以上时间,在世的配偶可以向法庭申请,推定失踪配偶已死亡。若法庭颁下命令,在世配偶便可处理失踪配偶的遗产。 Prohibition Order 禁制令 禁制令常见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发出,债权人必须令法庭满意债务人是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并会逃离香港,故便发出禁制令禁止债务人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