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三
11.集装箱号和铅封号(Container No.):集装箱装运,提单上应注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通常在集装箱号之后还加注海关查验后作为封箱的铅制关封号。如是集装箱提单,应将这些内容填人专门设置的集装箱号铅封号栏目。如是其它类型的提单,可随意填在提单空白处。如是拼箱货,上述号码不注亦可。出口货物由发货人在工厂或仓库装入集装箱,如是整箱装(Full Container Load即FCL),运到进口国后整箱交给收货人,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与铅封号之后加注(FCL/FCt)。此外,整箱货装箱后应先拉人启运港(地)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即CY),然后装船出运。货到目的港、地)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堆场交给收货人。从承运入的责任期间来说,整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与铅封号之后加(CY/CY)。 如果是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即LCL),则应加(LCL/LCL)。根据不同情况,亦可加注FCI/LCL或LCL/FCL等。此外,拼箱货应先运人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即CFS),将不同客户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到目的港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分交给不同的收货人,所以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来说,拼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之后加(CFS/CFs),根据不同情况,亦可加注CY/CFS,CFS/CY等。 12.唛头及号码(Shipping Mark and No.):唛头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它单据和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提货和结算都会发生困难。缮制提单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 图形、排列位置等均应与规定完全一致,不得随意增减、错位等。缮制发票唛头应掌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缮制提单唛头,此外还应掌握下列制作方法: (1)如同一发票项下须分制几套提单,而且发票上显示的是综合性大唛头,提单可分解为不同的小唛头,例如发票唛头为RO5EMAC STYLENO.0208/0556/0517 C/NO.1-250 251-700 701-1000 提单可以分制三套,唛头分别做成: 1)ROSEMAC SIYLENO.0208 C/NO.1-250 2)RO5EMAC STYLENO.0556 C/NO.251-700 3)ROSEMAC STYLENO.0517 C/NO.701-1000 如果同一提单项下分制几套发票,每套发票显示一个不同的唛头,提单亦可将这些不同的唛头综合在一起。不过,提单与发票之间唛头的综合与分解应在唛头结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结构完全不同的唛头无法做上述改变。 (2)如装船时甩下一部分货物,唛头可加EX(件数)。例如甩下100箱,可加EX100 CTNS。 13.包装件数(No. and Kind of Package) (1)对于包装货物,本栏应注包装数量和单位,例如1000bales, 250 drums等。提单下面大写栏内应加大写数量,大小写数量应一致。 (2)如是散装货,例如煤炭、原油等,此栏应加In bulk,数量无须加大写。 (3)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台机器或一辆汽车等,填1unit, 大写栏内加大写数量。 (4)如是集装箱装运,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2containers等。只要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 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5)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内应填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5 pal1ets (6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6)如果是两种或多种包装,如5cartons,10 bales,12cases 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27 packages,在大写栏内应加大写合计数量。 (7)如件数栏注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内又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shipped)2 ctns等,表示少装2箱,发票和其它单据应注18 cartons。 (8)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 旧箱(old case)等。 1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dris) (1)提单货名应按信用证或发票货名填写,但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宜增加发票中没有的内容,如发票为casing,而提单没必要一定要打salted casing,因为这样打缩小了发票货名反映的范围。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性的用词,一般人不懂,开证行很可能以单据表面不符而拒付。 (2)如发票货名过多或过细,提单可打总称,但总称不能与发票货名相矛盾,例如出口杯、壶、座碟、糖缸等,总称应为咖啡具而不是茶具。再者,总称应全面概括货物种类,如出口青霉素、阿斯匹林、葡萄糖注射液及注射器等,总称不能只写药品,应写药品和医疗器械。另外,货名不能用等等(etc.)字样。 15.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提单应注明毛重和尺码。毛重和尺码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没有毛量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FOB条件下提单可免填尺码。托盘装运应分别注明货物装上托盘后的毛重和尺码与货物本身的毛重与尺码。例如:No. and kind of package G.W Measurement 5pa11et5 690kgs 8.5M3(25ctn5) (500kg5) (6.75M3) 16.运费条款:运费支付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在提单内注明。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签发提单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但不应使用Freight prepayable (运费可预付)或Freight to be prepaid(运费应预付)之类的词句。 (2)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11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运费目的港支付)。有时,虽然是FOB价,但信用证规定提单注运费预付,这说明运费是由卖方代买方支付,在买方同意运费在证外支付的情况下提单应照打。 (3)如信用证规定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提单内可注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4)如果卖方不愿买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暴露运费费率的情况下,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运费已照约定付讫),或者运费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办法支付,提单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或Freight payab1e as per arrangement。 (5)如信用证无特殊要求,提单无须加注具体运费金额。但如信用证要求注明运费或其它附加费,应在提单运费栏(Freight and charge)内注明。或由船公司另出运费清单注明亦可。 (6)按500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未明确禁止,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注有费用支付条款的运输单据。 |